汽車車身、引擎、底盤、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,或因交通事故遭受
重大損壞修復後,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,處汽車所
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其檢驗。
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,並吊扣牌照三個月;三年
內經吊扣牌照二次,再違反前項規定者,吊銷牌照

 



 

這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,我只能說真是一個壓抑老百姓的惡法。

 

憲法第15條,
人民之生存權,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

 

車子屬於個人的財產,我變更我的車輛,如果沒有違反他人的安全情況之下,真不知道主管機關的權限是否違憲了?

 

近年來的飆車和所謂的破壞生態盜獵,都和我們吉普族扯上關係,真的是換了位子也換了腦袋。

 

真看不出來執政者的智慧哪裡去了?

 

車子只是工具,不代表每個改車的人都會去飆車,錯誤的行為是由人所造成,和車子有何相干?

 

如果單以肇事率來看,乾脆較大貨車、砂石車、公車都不要上路了。

 

如果改車等於飆車,我們吉普車越改越高,越改越重,根本飆不動。

 

如果硬說我們破壞生態盜獵,請抓現行犯,繩之以法,做事說話要有證據和數據,而不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。

 

政府一堆錯誤的政策,自己都不先檢討對生態的破壞,只會一昧抹黑其餘團體。

 

這就是我們辛苦繳稅金所供奉的政客和公務思維。

 

給我一台機車,我也把你撞死,是人的不守法的行為,車輛只是工具。

 

憲法第22條,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

 

我改車又不飆車,也不酒駕,就因為我改車,就要處分我2400-9600的罰金。

 

這擺明就是吃人夠夠。

 

台灣現在比共產國家還專制。

 

救命喔~~~~~~~~~

 

這算什麼民主國家?

 

每年的改裝車大展,都辦好玩的嗎?
只能單純改裝套件收集,不准裝到車上來嗎?

 

真的是一種可笑的思考邏輯。

 

政府進口套件也要抽稅金,老百姓裝了再來處分,我們未免太弱勢?

 

為何不乾脆不准進口?不是一勞永逸?

 

政府不用心去管理,只會一昧禁止,無恥的行徑。

 

不會管理也去學學日本美國的認證機制,交差了事。

 

我沒看見治安的改善,只看見一堆警察都被上級派到馬路邊拼經濟猛開罰單。

 

這就是我們偉大的燈泡院長想出來的改善治安和經濟的高招嗎?

 

 

 

政府啊~~~政府啊~~

 

我們安居樂業,努力工作,不要連我們基本的興趣都剝奪了。

 

到時候,我一定用選票來抵制你,

 

如果你民進黨政府,逼得我最喜歡的小黑都被迫賣掉,

 

我在此發誓,我終生反你們民進黨,

 

我也矢言會讓你們這些自以為是的綠色執政付出代價。

 

 

 

( PS: 我現在無黨無派,歡迎指教 )

 


 

備註:
罰單所有權為金掌櫃所有

 


 

 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小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